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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商洛市应急管理局1  作者:商洛市应急管理局2  责任编辑:商洛市应急管理局3

发布日期:2014-01-15 10:34:42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

审批条件:

(一)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二)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三)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申请材料目录: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行政许可(新办、延期)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续企业提供)

4、成品油无仓储批发企业属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证明

5、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6、新、改、扩建项目提供"三同时"材料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8、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及其它作业人员的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

9、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10、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或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消防专篇

11、《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证书》

12、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备案表

13、经营和存储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14、一级加油站不在城市规划区的证明或在安全评价报告中明确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行政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单

2、变更申请表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6、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证明材料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企业申请-县区局初审-上报市局—现场复核—局务会决定—颁发证书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办理地点:商洛市行政中心西裙楼309室

联系电话:0914-286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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