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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日期:2023-10-11 08:59:08

一、商洛市应急管理局对商州区某加油站经营许可证逾期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2日,商洛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商州区加油站经营许可证过期,依然从事非法加油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市应急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前往加油站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站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加油作业,随即核查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查此证已于2023年4月29日到期,且未申报延期手续。相关当事人对存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责令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并处人民币11万元,合计处罚人民币14.5万元。

【案件评析】

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本案通过对经营许可证逾期仍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旨在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的作用,从源头上严格把关,切实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商洛市应急管理局对标段项目主要负责人刘某某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29日,商洛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镇安建设有限公司未做好安全教育培训三级教育、未做好安全措施造成事故及事故发生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商洛市应急管理局对标段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一人重伤,该公司项目经理刘某某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与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通过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让企业主要负责人深刻体会“切肤之痛”,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达到惊醒企业提高安全管理的意识,规范日常安全管理措施,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

三、商洛市应急管理局对西十高铁陕西段某项目经理部拌合站违法储存柴油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8日,商洛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记录表》,称西十高铁陕西段某标段一号拌合站地埋油罐二个,离国道不到3米,周边全市住户”。商洛市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于8月9日前往一号拌合站进行现场核查。经查,群众举报情况属实,对周边居住群众构成较大安全威胁。执法人员随机进行现场拍照留存证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同时,对经理苏某、拌合站站长杨某某、拌合站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兼加油员马某、车队队长南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4份,相关当事人对存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对企业责令改正,并处以7万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中,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安全风险意识缺乏,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不经风险评估,随意在拌合站地埋油罐二个,离国道不足3米,且周边居住众多群众,从而形成极大安全隐患。通过对该企业进行严格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风险,进一步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做到遵法守法,非法违法必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惩处。

四、商洛市商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加油站未及时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5日,商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现场资料时,发现该公司未及时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根据该违法事实2023年5月26日商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加油站承认未及时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人,愿意接受应急部门的行政处罚。该加油站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人,安全主体责任是否明确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需要懂生产经营,也必须懂安全生产管理本案中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变更,却未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手续通过对企业的处罚,使企业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违法行为,达到警醒企业提高安全管理的意识、规范日常安全管理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的目的。同时,对同行业领域能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五、山阳县应急管理局对陕西新材料有限公司有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13日,山阳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队依法对陕西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地坑沉淀池、地坑储水池、高位储水塔部位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标志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制作下发了现场检查记录隐患整改指令书,留取现场检查照片,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张进行了询问谈话,制作了讯问笔录,负责人对检查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问题表示认可无异议。经调查该企业有限空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商洛市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第九条,处罚档次一档,裁量幅度一档,决定给予陕西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以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中,山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陕西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对其公司厂区地坑沉淀池、地坑储水池、高位储水塔部位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标志问题进行了查处。本次执法有效警示相关企业要抓好有限空间的风险辨识和安全管控,促进企业提高对有限空间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并及时落实相应防范措施,有效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同时督促企业扎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六、丹凤县应急管理局对屈某某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20237月8日,丹凤县应急管理局联通公安、城管、市监、交通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辖区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出具了《现场措施决定书》并现场扣押了相关经营物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排除现实危险,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予以立案调查。通过对屈某某、买受人卢、徐某某三人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3份,认定了违法事实。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责令屈某某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场所进行查封,没收违法经营的已经扣押危险化学品;对其2020年以来违法所得3.085万元予以罚没;不予行政处罚,由应急局对其批评教育。督促涉案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开展守法经营。

【案件评析】

本案中,通过联合执法查处,丹凤县应急管理局对屈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査处。通过行政处罚,有效警示了心存侥幸的违法经营行为,教育其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坚决纠正了法经营的错误思想,促使涉案人员立即联系国土、经贸等部门和市级审批部门申报了合法手续。该案中屈某某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丹凤县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同时也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免处条款进行了探索性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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