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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七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规范我市尾矿库新增、回采、闭库销号工作

    

发布日期:2022-03-25 17:47:40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根据《陕西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和《商洛市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若干规定》等要求,市应急局、发改委、财政局、资源局、环境局、水利局和林业局联合印发《商洛市尾矿库新增、回采、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明确,商洛市行政区域内新增、回采、闭库销号尾矿库工作,适用《商洛市尾矿库新增、回采、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控制全市尾矿库总量,实行新建尾矿库和闭库销号尾矿库动态管理,采取“减量置换”措施,确保全市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闭库销号2座尾矿库,可新增1座尾矿库新建指标。


通知要求,使用过中、省、市治理资金的销号尾矿库,用于兑换新建指标的,新建尾矿库企业应将中、省、市拨付的治理资金返还至市财政局。企业(集团)使用自身尾矿库(使用过中、省尾矿库治理资金的)兑换新建指标的,可不返还财政治理资金。


通知强调,鼓励尾矿库企业积极采用“回采腾库”的方式彻底消除尾矿库安全、环境隐患。达到闭库条件的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申请。尾矿库公告销号后,不再作为尾矿库统计和安全监管。(工矿科 刘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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