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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 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9 16:39:01

  

应急发〔202199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

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高质量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市应急管理局制订了《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齐海民       联系电话:0914—2866082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

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安全理念,以防控和化解企业重大安全风险为首要,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以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为主要内容,扎实推进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工贸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优异成绩向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献礼。

二、整治范围

全市工贸行业领域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其中重点涉及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21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具体内容(见附表)。

三、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进一步摸清全市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健全监管台账,提高企业自我防控风险的能力,停产整顿一批现实风险高、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立案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市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四、整治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6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阶段(6月18日前)。各县区县应急管理局要在进一步摸清本地区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予以印发。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18日-6月20日)。各县区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辖区相关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专项整治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整治方案,对照各项标准规范,扎实进行自查整改。

(三)督查检查阶段(6月21日-6月30日)。各县区县应急管理局要成立督查组,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程督导检查,各县区应急管理局检查率要做到100%;市应急局将成立督查组对各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整治总结阶段(7月1日-7月2日)。各县区县应急管理局要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企业自查、自改不到位的,要及时进行“回头看”,督促相关企业查漏补缺、堵塞漏洞,确保隐患问题整改按期“清零”。

五、工作要求

(一)夯实责任,高标准开展隐患问题专项整治。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针对国务院安委办第七工作组对西安、铜川地区督查反馈问题,对照应急管理部提出的21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迅速成立整治工作专班,研究制定方案,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加快整改进度。要紧盯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和粉尘涉爆企业重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不放松,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项一项认真整改,真正实现隐患问题“零容忍”,彻底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二)强化措施,提高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能力。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督促相关企业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切实做到整改责任到位、整改措施落地、整改结果闭环,同时要举一反三查不足,全面梳理企业存在的同类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原因,杜绝相同类型隐患再次出现。要督促相关企业从本质安全入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量,狠抓全过程安全管理,突出重点环节关键部位,强化重大风险源头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治理,有效遏制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和粉尘涉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精准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坚持严格执法与指导服务并重,全面推进“三位一体”执法工作模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指导企业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要以“零容忍”的态度,盯住企业消除重大风险和重大违法行为,对因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问题久拖不改,整治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采取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纳入“黑名单”管理等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给予限制,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21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能立行立改的,要做到不过夜制定措施、不过夜完成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完成到位的,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完成,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并进行严肃处罚。要通过专项整治,彻底排查一批重点企业、消除一批重大隐患、整治一批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务必于6月19日前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7月2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及附件4内容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局工矿科。

 

附件:1.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2.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3.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4.全省钢铁、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专项执法情况统计表

 

 

 

 

 

 

 

 

 

 

 

 

 

 

 

 

 

 

 

 

 

 

 

(信息公开形式: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2021617日印发

经办人:齐海民         电话:0914-2866082          15


附件1

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1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4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2规定: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3规定: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6规定: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查阅资料:

(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

(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5.17规定: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现场抽查:

(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2)冷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走行区域内(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工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15m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2m,宽度超出冷热修工作区1m以上实体耐火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12.3.3规定: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9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区域应设置事故罐,事故罐放置应在专用位置或专用支架上,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4.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1.查阅资料: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容。

2.现场抽查:

(1)连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含按需设置的中间溢流罐)、中间罐漏钢坑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2)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包等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9.1.4第1款规定:转炉氧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第2款规定:转炉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副枪应自动升起,停止测量。转炉副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0.1.8规定: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

11.1.4规定:受钢液高温影响的水冷元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在断电期间保护设备免遭损坏;可能因冷却水泄漏酿成爆炸事故的水冷元件,如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应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发出后,氧枪应自动提升并停止供氧,停止精炼作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现场抽查:

(1)转炉氧枪、副枪各枪位停靠点是否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副枪,是否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2)电弧炉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自动断电和提升电极设置联锁;

(3)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是否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设置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6

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规定: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8.2.4规定: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检测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说明:本条指煤气加压机房、风机房和混合装置区域。

9.2.2.3规定: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现场抽查:

(1)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煤气柜、加压机、抽风机、混合站等煤气区域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加压站房和其他煤气设施等区域)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校准周期内;

(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电源、显示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7.5.2规定:……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10.2.1规定: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查阅资料:

(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审批材料;

(2)审批单中的安全措施,是否涵盖隔断煤气来源和规范吹扫置换要求。

2.现场抽查:

(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规范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2)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是否规范隔断煤气;

(3)煤气设施吹扫置换结束后,吹扫介质管道是否与煤气管道物理断开或规范堵盲板。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8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第1-10项

1.查阅资料:

设备资料清单和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设备。

2.现场抽查:

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材料和工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1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1.固定炉的出铝口是否有可靠的机械锁紧装置;

2.倾动炉是否实现自动控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1.高温铝水出口是否设置了液位传感器;

2.流槽与模盘接口处是否设置了液位;

3.流槽上是否设置了快速切断阀;

4.流槽上是否设置了紧急排放阀。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4.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四)机械行业。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2013)4.1.5熔炼、铸造设备上方不应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患设施,如通风装置、天窗、水管等。5.1.1.2应保持熔炼炉作业现场地面干燥。5.1.1.3应确保加入熔炼炉熔体中的原、辅材料干燥。 5.5.1保温炉(静置炉)应保持现场地面干燥。

现场检查:

1.原料储存区、熔铸场所是否防水,是否存在无关水管;

2.生产现场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 作业场所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规范性文件】《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13.深井浇铸结晶器的循环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或循环水水泵未设置应急电源。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6.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检查:

1.是否设置了应急水源,应急水源是否设置常闭电磁阀和手动阀;

2.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

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固定熔炼炉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法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现场检查:

监测系统是否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是否与倾动炉控制系统联锁。

【法律】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现场检查:

1.紧急排放槽的位置和容量是否满足紧急排放的要求;

2.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查阅资料:

钢丝绳更换和点检记录;

2.现场检查:

(1)钢丝绳是否为钢芯钢丝绳;

(2)钢丝绳卷筒、夹是否符合要求;

(3)卷扬系统是否设置应急电源;

(4)液压铸造系统是否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查阅资料:

是否制定控制铸造现场人数的制度。

2.现场检查:

(1)是否有非生产人员进入铸造现场;

(2)是否采取有效控制人数的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3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1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第8条除尘系统8.1.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4.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1条。

1.查阅资料: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2.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3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3.2规定: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规定: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现场检查:

(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

(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7规定: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现场检查:

(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4.2规定: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

6.4.5 规定: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现场检查:

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的杂物去除、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6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3规定: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规定: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规定: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规定: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1.查阅资料:

(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

(1)现场和相关设备实施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及效果;

(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等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1.所属行业、粉尘类型:参考《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年版)》填写;

2.粉尘作业场所人数:是指爆炸影响范围内最大从业人员数量。爆炸影响范围主要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区域。

 

 

 

 

 

 

 

 

附件4

全省钢铁、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专项执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签章):                                                      填报时间:               

行业

领域

执法检查企业(家)

发现违法行为(起)

执法文书使用情况

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起)

罚款

(万元)

停产停业整顿(家)

暂扣证照(个)

吊销证照(个)

关闭企业(家)

典型案件

(起)

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份)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份)

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份)

钢铁














铝加工(深井铸造)














粉尘

涉爆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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