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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注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0 11:13:21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落实公文类信息公开要求,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标注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了《商洛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注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20日印发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优化服务,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注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

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

自即日起,各科室、单位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的发文须在文件末尾标注该文政府信息公开的属性,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属性中的一种,随公文一并报批。公开方式包括网站、报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

(一)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财政预算、招录信息、应急预案、预警信息、社会救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情况的公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

(二)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部分公开”。

(三)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四)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或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予公开”。

(五)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办理流程

1、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由拟稿科室、拟稿单位提出,在发文稿纸上写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对提出“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的须依法依规注明理由。拟稿人、科室、单位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在送领导审批前,应征求局办公室意见,再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对拟稿人、科室或单位提出的公文公开属性进行复核,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该公文公开属性。

2、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3、对局办公室印发的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部分公开”字样的公文,由局调查统计信息科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公文通过局门户网站等平台对外公开。

4、发文本上也应标明公文标识公开属性。

第六条 强化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监督检查

局各科室、单位要认真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工作,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进行严核把关,对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此件部分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但未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同时,局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单位该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定性不准、未标注公开属性等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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