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2-11 09:21:03
商安委会发〔2020〕36号
商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调查与处理严肃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省级挂牌督办办法》(陕安委〔2020〕2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市级挂牌督办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担市级挂牌督办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安委会对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
(一)引起公众关注、造成一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市级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督办建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安委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市安委会副主任或市安委办主任审定。
(二)下达督办通知。挂牌督办建议经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市安委办以市安委会名义向县区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落实督办要求。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60日内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经过上级批准后延长期限不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期限。
(四)审核调查报告。市级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县区政府方可作出批复决定。
(五)结案批复。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安委办提出的审核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正式发文批复,将批复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委办备案,并在本级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简况;
(二)挂牌督办事项;
(三)办理时限;
(四)挂牌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挂牌督办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要求;
(二)开展事故调查的要求;
(三)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初稿的时限要求;
(四)及时报告事故调查进展工作的要求;
(五)对事故调查报告初稿进行审查的要求。
第八条 挂牌督办期间,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跟踪了解事故调查工作进展情况,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调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对无故拖延、不按督办要求和规定时限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市安委会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取消其单位和个人当年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市级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电力、煤矿、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电力、煤矿、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一般、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或责任追究、整改措施落实后,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2月8日印发
经办人:杜曜 电话:0914-2332327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