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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7 09:19:11

商应急发[2020]39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应急管理局,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经贸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

现将省应急管理厅等8厅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高危行


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应急〔201930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全市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轨道交通等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及其储存、运输环节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商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洛市财政局

商洛监管分局                     



                                  2020年3月18日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积极推进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经报省政府同意,省应急管理厅、省委军民融合办、陕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市、县应急管理局、各银保监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中共陕西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公安厅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21—51〔2019〕01号)



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中发〔2016〕32号)的要求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为利用保险业的风险管控和经济赔偿功能,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现就全省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投保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商业保险。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保险为纽带,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防控风险,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改革举措和机制创新。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原则,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用社会资源和经济手段,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达到增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赔偿能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预期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既要发挥政府宏观指导、政策调控作用,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推动各市场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基本要求,突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强制性,突出对参与保险市场主体的约束性,确保在市场条件下公平合理、规范有序运行。

二是投保和服务,双向强制。在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保险机构必须按照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要求,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及频次,强制为投保单位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服务义务,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三是防补结合,提高效能。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作用,在保障履行经济补偿功能等方面,督促有关机构建立快速理赔及先行垫付机制,提高理赔效能。

四是保本微利,费率浮动。承保机构应当保本微利,投保单位保费限额要适当控制,不能随意增加投保单位的负担。不同行业领域之间,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风险程度,实行保费差别费率;同一行业领域,可以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以及企业差异、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类型等风险级别,实行分级费率;同一企业不同年度,可以根据安全管理、事故情况,实行浮动费率。

(三)工作目标。从2020年2月起,在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覆盖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自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实施办法

(一)保障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包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二)保费提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投保单位是被保险人,其保费可在企业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三)承保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包括商业信誉、赔偿能力、业绩以及规模等。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可以由企业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自主确定;也允许多家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采取共保方式;还可以根据需要引入具有资质条件的保险经纪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既要防止市场垄断,又要防止数量过多,造成恶性竞争。

(四)责任限额。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每人不得低于40万元,并根据本省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的赔偿,承保机构与投保单位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五)保险费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风险程度、安全管理和保障、安全诚信、事故记录等安全状况相挂钩,制定基准指导费率、差别费率、分级费率和浮动费率,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保险费率上下调整浮动比例控制在40%以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生产安全致人死亡事故,可以上浮至200%;连续3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费率下浮幅度可以超过40%(但最多不超过60%)。省级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依据以上原则,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六)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原则上为1年,也可按照行业特性设定期限,到期后投保单位按规定费率及时进行续保。

投保单位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七)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保障制度,明确并落实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机构、人员的责任,完善质量和过程控制、机构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评价考核等管理制度。

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自建或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组织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协助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和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约定的服务,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进行。除其他技术服务项目外,还必须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提供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

保险机构的技术服务不免除投保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八)隐患整改。保险机构协助投保单位开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事故预防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单位列出清单,提出整改意见;投保单位应当严格实施整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保险机构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并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九)保险理赔。投保单位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预付赔款应急机制,及时核定损失、支付赔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事故投保单位先行支付不低于估损金额50%的赔偿金,用于事故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在事故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赔付到位;同一投保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统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三、责任分工

全省各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由省级各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指导督促下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一)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二)省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三)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轨道交通等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六)省公安厅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及其储存、运输环节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

各牵头部门可以结合行业领域风险特点,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和组织形式。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发展决策,是安全生产社会化风险化解机制,是发挥社会力量为安全生产服务的一项创新。各市县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排除阻力和困难,坚定不移的把这项工作组织好落实好。要按照省级牵头部门的部署,加强领导,强化监管,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各级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通过公共媒体和自媒体在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内持续开展宣传,讲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预防事故、经济赔偿、减轻企业和政府负担的作用,讲清企业缴纳保险费数量与实际保险价值以及赔付数额的比例关系,消除企业缴纳保险会增加负担、没有事故缴保费是浪费的疑虑。要组织多层次的培训班,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专业培训,宣讲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外地的成功经验和案例等。

(三)完善机制、强化约束。各级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承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行业监管部门执法检查的重要事项,与安全标准化、安全评价、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管紧密结合在一起。要监督保险机构规范运作,保证通过技术服务有效降低投保单位安全风险,确保服务效率和效果。对发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业欺诈、行业垄断、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以及不履行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事故预防责任的保险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从业限制。各级要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工业园区准入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已经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高危行业领域的全面实施。

(四)加强联络,形成制度。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下,建立由省应急厅、省委军民融合办、陕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组成的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工作重大问题,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营和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五)严格管理,做好服务。省应急管理厅会同陕西银保监局在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基础上,建立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赔付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监管监控,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险机构要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上,上传生产经营单位参加责任保险的实际情况,每季度进行统计汇总后,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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